近日,从江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从江县青苗补偿标准》《从江县中药材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果树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林木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构筑物、房屋建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从江县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8年4月,从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从江县青苗补偿标准》《从江县果树、林木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构筑物、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从府办发〔2018〕32号),施行至今已满6年,原标准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适应。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补偿标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175号)要求,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补偿标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175号)要求,形成从江县统一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为征地工作提供依据,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四、《标准》是如何分类和测算的?
本次标准调整以2022年12月30日为测算基准时点,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兼顾新旧标准衔接、测算有据可循的原则开展。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175号)要求,依据《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规程规范,并结合征地案例、内外业调研等途径,采用征地案例比较法、农用地产值修正法综合确定标准。同时考虑从江县实际情况,在原3个大的类别的基础上调整为5个大的类别,并制定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
五、新《标准》的调整情况如何?
(一)在补偿价格上,按照《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技术要求》,根据从江县农用地平均年产值,在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以近3年的经济指标为参考,结合从江县实际,合理确定各类型的补偿金额。
(二)2018年《从江县果树、林木类补偿标准》中的杜仲、黄柏、厚朴、何首乌、金银花、淫羊藿、罗汉果、铁皮石斛等属中药材类,列在果树或林木补偿标准中不合理,本次增加了《从江县中药材类补偿标准》。
(三)为便于执行,将2018年的《从江县果树、林木类补偿标准》分开为《从江县果树类补偿标准》和《从江县林木类补偿标准》,并且删除了2018年果树类补偿标准中的按“亩”为单位的补偿标准,只保留了按“株”为单位的补偿标准。
(四)对2018年补偿类别进行调整、补充、细化或剔除。一是增加果树类、林木类补偿的类别,并根据各类作物的生长周期、投入、产出、产能、产值等方面综合考虑,重新进行归类。二是剔除不常见、不合理、不科学的类别。三是细化、补充、调整构筑物和房屋建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四是由于近年来装饰装修市场需求增大,所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产品层次、性能指标、材质、价格等差异大,难以执行一个补偿标准,删除了原《从江县构筑物、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五是增加建设项目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指导标准。六是为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从江县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
(五)在相关规定上。一是果树类、林木类补偿标准是按照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条件下的情形执行,对于粗放管理条件下或者放任不管情形的,视实际情况另行商议补偿标准。二是删除了原果树类补偿标准中的“零星果树按株累计,但最高累计补偿金额不得高于同类别按单位面积补偿金额”内容。三是对《从江县中药材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果树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林木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构筑物、房屋建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了补充注解说明。
六、对于本《标准》未涵盖的项目如何补偿?
本《标准》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从江县常见类别和规格,实际执行中,补偿类型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者本标准未包含的类型,分不同情况进行补偿:一是未列入本标准的种类,可参照相似(相近)类型或相似(相近)价值给予补偿。二是风雨桥、鼓楼、戏台、公屋、花桥、砖瓦窑、社堂、鼓藏屋、牛塘、芦笙塘等由有资质部门实地评估后,按评估价补偿。三是不在本标准范围内的其他农用设施,按照征地当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四是未列入本标准的房屋附属设施、房屋装饰装修,根据征收当时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装饰装修的实际情况,综合按评估价补偿。五是对于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解决。
七、对农村村民住宅如何补偿?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按照《从江县构筑物、房屋建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制定《从江县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对青苗补偿标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最低的补偿要求,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的保底价格。
八、新旧《标准》是如何衔接的?
考虑到一些建设项目在本标准执行前已经开展征地前期程序,为确保新旧标准平稳过渡,按原标准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九、新《标准》采取了哪些工作方法?
一是开展调查。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从江县近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耕地质量等别、农用地平均年产值、农作物投入产出、近3年内征地情况等开展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明确标准调整方向。
二是科学测算标准。本次标准调整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统筹衔接的原则。在标准测算中,依据《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技术要求》明确的测算基本方法,并结合从江县实际征地案例,采用农用地产值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综合确定标准,力求反映从江县平均价格水平。
三是严格履行程序。测算标准完成后,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召开听证会、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标准制定过程依法合规。
十、本《标准》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
青苗补偿标准、中药材类补偿标准、果树类补偿标准由从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林木类补偿标准由从江县林业局负责解释。构筑物、房屋建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由从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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