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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从江县青苗补偿标准》《从江县中药材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果树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林木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构筑物、房屋建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从江县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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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江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从江县青苗补偿标准》《从江县中药材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果树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林木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构筑物、房屋建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从江县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4218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8年4月,从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从江县青苗补偿标准》《从江县果树、林木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构筑物、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从府办发201832号)施行至今已满6年,原标准与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适应。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补偿标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175号)要求,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补偿标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175号)要求,形成从江县统一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为征地工作提供依据,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四、《标准》是如何分类和测算的?

本次标准调整以20221230日为测算基准时点,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兼顾新旧标准衔接、测算有据可循的原则开展。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175号)要求,依据《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规程规范,并结合征地案例、内外业调研等途径,采用征地案例比较法农用地产值修正法综合确定标准。同时考虑从江县实际情况,在原3个大的类别的基础上调整为5个大的类别,并制定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

五、新《标准》的调整情况如何?

(一)在补偿价格上,按照《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技术要求》,根据从江县农用地平均年产值,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以近3年的经济指标为参考,结合从江县实际,合理确定各类型的补偿金额。

二)2018年《从江县果树、林木类补偿标准》的杜仲、黄柏、厚朴、何首乌、金银花、淫羊藿、罗汉果、铁皮石斛等属中药材类,列在果树或林木补偿标准中不合理,本次增加了《从江县中药材类补偿标准》

三)为便于执行,将2018年的《从江县果树、林木类补偿标准》分开为《从江县果树类补偿标准》和《从江县林木类补偿标准》并且删除了2018年果树类补偿标准中的按“亩”为单位的补偿标准,只保留了按“株”为单位的补偿标准。

(四)2018年补偿类别进行调整、补充细化是增加果树类、林木类补偿的类别,并根据各类作物的生长周期、投入、产出、产能、产值等方面综合考虑,重新进行归类。二是剔除不常见、不合理、不科学的类别。三是细化、补充、调整构筑物和房屋建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四是由于近年来装饰装修市场需求增大,所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产品层次、性能指标、材质、价格等差异大,难以执行一个补偿标准,删除《从江县构筑物、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五是增加建设项目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指导标准六是为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从江县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

五)在相关规定上一是果树类、林木类补偿标准是按照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条件下的情形执行,对于粗放管理条件下或者放任不管情形的,视实际情况另行商议补偿标准。是删除了原果树类补偿标准中的“零星果树按株累计,但最高累计补偿金额不得高于同类别按单位面积补偿金额内容《从江县中药材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果树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林木类补偿标准》《从江县构筑物、房屋建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了补充注解说明。

六、对于本《标准》未涵盖的项目如何补偿?

本《标准》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从江县常见类别和规格,实际执行中,补偿类型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者本标准未包含的类型分不同情况进行补偿:一是未列入本标准的种类,可参照相似(相近)类型或相似(相近)价值给予补偿。二是风雨桥、鼓楼、戏台、公屋、花桥、砖瓦窑、社堂、鼓藏屋、牛塘、芦笙塘等由有资质部门实地评估后,按评估价补偿。三是不在本标准范围内的其他农用设施,按照征地当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四是未列入本标准的房屋附属设施、房屋装饰装修,根据征收当时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装饰装修的实际情况,综合按评估价补偿。对于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解决。

七、对农村村民住宅如何补偿?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按照《从江县构筑物、房屋建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制定《从江县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最低的补偿要求,是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的保底价格

八、新旧《标准》是如何衔接的?

考虑到一些建设项目在本标准执行前已经开展征地前期程序,为确保新旧标准平稳过渡,按原标准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九、新《标准》采取了哪些工作方法?

一是开展调查。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从江县近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耕地质量等别、农用地平均年产值、农作物投入产出、近3年内征地情况等开展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明确标准调整方向。

二是科学测算标准。本次标准调整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统筹衔接的原则。在标准测算中,依据《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技术要求》明确的测算基本方法结合从江县实际征地案例采用农用地产值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综合确定标准,力求反映从江县平均价格水平。

三是严格履行程序。测算标准完成后,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召开听证会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标准制定过程依法合规

十、本《标准》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

青苗补偿标准、中药材类补偿标准、果树类补偿标准由从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林木类补偿标准由从江县林业局负责解释。构筑物、房屋建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由从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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