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江县交通运输局积极整治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现向社会曝光一批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望广大车主引以为戒。
案例1
姓名:莫某波
违法行为:2025年3月13日,莫某波驾驶桂BDXX5B车辆载客5人,由从江县刚边乡刚边村开往从江县洛香高铁站,约定收取乘车费用每人30元,到达目的地后再支付。经查实,桂BDXX5B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莫某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莫某波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案例2
姓名:冯某明
违法行为:2025年2月26日,冯某明驾驶桂B5XXT1车辆载载客6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至贵州省从江县刚边乡九郎村,约定每人收取200元的乘车费用,到达目的地后再行支付。经查实,桂B5XXT1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冯某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冯某明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案例3
姓名:吴某刚
违法行为:2025年2月19日,吴某刚驾驶贵H5XXJ7车辆通过手机滴滴平台接到网络订单,起点为从江县第二民族高级中学,终点为从江县洛香派出所,乘客支付乘车费用5.7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吴某刚未取得预约出租客运经营许可。当事人吴某刚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案例4
姓名:杨某
违法行为:2025年3月6日,杨某驾驶贵H4XX88车辆通过手机滴滴平台接到网络订单,起点为从江县富兴路青平路路口南侧,终点为从江县长寨村,乘客支付乘车费用15.23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杨某未取得预约出租客运经营许可。当事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从江县交通运输局均已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驾驶员作出了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非法营运行为法律法规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安全出行指南
选择正规交通工具:乘坐有营运标志、安装计价器的出租车或客运车辆,通过正规网约车平台预约并核实驾驶员及车辆信息。
识别“黑车”特征:车站、商圈主动拉客、议价车辆;车内无监督卡、服务电话或发票。
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发现非法营运行为时,请及时进行举报,积极提供信息线索和相关证据,举报电话:0855-6418066(从江县交通运输局)或0855-6983083(从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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