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样表)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 |||||
2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 |||||
3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
4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
5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
6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 |||||
7 |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 |||||
8 | 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 |||||
9 | 对非法转让草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 |||||
10 | 对擅自改变草地用地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 | |||||
11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 |||||
12 | 对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 |||||
13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 | |||||
14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 |||||
15 | 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 |||||
16 | 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 | |||||
17 |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18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 |||||
19 |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 | |||||
20 |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条第三款 | |||||
21 | 对非法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 | |||||
22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
23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
24 | 对非法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25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
26 |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 |||||
27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 |||||
28 | 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
29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 | |||||
30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
31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
32 |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 |||||
33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六条、第四十八条 | |||||
34 |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
35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
36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 |||||
3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
38 | 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
39 | 对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未引起火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四十二条 | |||||
40 | 对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等行为引起火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四十二条 | |||||
41 | 对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绿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 |||||
42 | 对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 |||||
43 | 对非法调运应当经过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 |||||
44 | 对将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地和疫区内应当经过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往保护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 |||||
45 | 对单位或者个人从国(境)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未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
46 | 对从国(境)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满,未经检疫合格的,分散种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
47 | 对应当经过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输或者寄递时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
48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及时回收、销毁或者随意弃置木质材料,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 |||||
49 | 对实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灾害木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50 | 对擅自捡拾、挖掘、存放、采伐灾害木及其剩余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
51 | 对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处置和利用灾害木及其剩余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
52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八十五条 | |||||
53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造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 |||||
54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
55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
56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 |||||
5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 |||||
58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 |||||
59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 |||||
60 | 对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 |||||
61 | 对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 |||||
62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 |||||
63 |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 |||||
64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七十九条 | |||||
65 | 对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七十九条 | |||||
66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八十条 | |||||
67 | 对非法采集林木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
68 | 对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 |||||
69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八十六条 | |||||
70 | 对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
71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 | |||||
72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 |||||
73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
74 | 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
75 |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 |||||
76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 |||||
77 | 对刻划、涂污风景名胜区景物、设施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 |||||
78 | 对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
79 | 对擅自侵占、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
80 | 对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 |||||
81 | 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
82 | 对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
83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 | |||||
84 | 对砍伐大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19年12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 |||||
85 | 对擅自移植大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19年12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 |||||
86 | 对大树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19年12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 |||||
87 | 对大树刻划、钉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19年12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 |||||
88 | 对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19年12月1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
89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19年12月1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
90 | 对古树名木剥皮、掘根或者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19年12月1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
91 | 对古树名木刻划、钉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19年12月1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
92 | 对在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取砂的、使用明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19年12月1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
93 | 对非法处置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19年12月1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 |||||
94 | 对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擅自采集或者收购古树名木的树干、树枝以及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其树根、枯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19年12月1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 |||||
95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指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款、第七十七条 | |||||
96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 |||||
97 | 对非法改变林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八条、第四十六条 | |||||
98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 | |||||
99 | 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 |||||
100 |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81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01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02 |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运输工具、活动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 |||||
103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
104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行政强制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 |||||
105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
106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十八条 | |||||
107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
108 | 代为恢复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的草原植被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
109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10 | 对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11 | 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查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
112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修订) 第十二条 | |||||
113 | 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 |||||
114 | 对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六条 | |||||
115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 |||||
116 | 对在植物检疫中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2008年8月4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 |||||
117 | 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18年8月2日修订)第六条 | |||||
118 | 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 |||||
119 |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五条 | |||||
120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条 | |||||
121 | 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九条 | |||||
122 | 表彰和奖励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奖励 | 《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第八条 | |||||
123 | 退耕还林工作的先进单位与个人的表彰 | 行政奖励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 |||||
124 | 表彰和奖励在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移转化、林业标准化、科学普及等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修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九条 | |||||
125 | 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26 |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第三十八条 | |||||
127 | 权限内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十七条 | |||||
128 | 权限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29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五条 | ||||
130 | 植物检疫证书(省内)核发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 修订)第七条 第八条 |
《贵州省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31 |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 《贵州省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 ||||
132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条 | |||||
133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 |||||
134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
135 | 在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 第二款 | |||||
136 |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
137 |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的审核(仅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有此权力) | 行政许可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 | ||||
138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 | |||||
139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 |||||
140 | 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五十七 | |||||
141 | 对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森林资源保护、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42 | 林木种苗质量、木种苗制度执行情况、使用的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八条 | ||||
143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条: | |||||
144 |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 |||||
145 | 森林和草原火灾隐患及森林和草原防火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修订)第二十四条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修订)第二十一条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9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 ||||
146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七条 | |||||
147 |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 | |||||
148 |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五条 | |||||
149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九条 | |||||
150 | 对草原进行定期调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 |||||
151 |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检查验收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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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 |||||
153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
154 |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 其他类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2月8日修订)第十三条 | |||||
155 | 采伐更新验收 | 其他类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2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 | |||||
156 |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 其他类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57 | 种子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的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18年8月2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
158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十六条 | |||||
159 | 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十六条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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