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保护和传承从江县优秀传统文化,激发乡土人才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其核心目标是完善非遗传承体系,支持传承人开展活动,促进非遗融入现代生活,助力乡村振兴和文化繁荣。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对象:
具有从江县户籍,熟练掌握县级非遗项目核心技艺,传承实践满5年,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个人。
长期从事非遗传承的公职人员或在外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从江籍人员,也可申报。
排除情形:
传承能力丧失、存在争议、仅从事资料整理或集体传承难以确定代表性等情况,暂不推荐。
三、认定流程
申报材料:
需提交个人基本信息、传承谱系、技艺证明、授徒情况、实物资料清单等。
审核程序:
初审:申请人自愿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审核推荐至县文旅局。
评审:县文旅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初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推荐名单。
公示与公布:名单公示10天,报县政府审批公布,颁发证书。
四、支持与保障措施
资金与场所:
县文旅局为非遗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及必要的经费资助用于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特殊帮扶:
对生活困难传承人协调帮扶,丧失能力者经核准可保留荣誉称号。
社会合作:
支持建设传习基地、非遗工坊,鼓励参与进校园、对外宣传等活动。
五、动态管理与考核
考核机制:
不定期考核传承活动,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定等次、不合格。
连续两次不合格或违反社会公德者,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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