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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从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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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从江县下江和平加油站

投资人:黄永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MA6E4LH59C

地址/住址:从江县下江镇下江村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3日对位于从江县下江镇下江村的从江县下江和平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加油站正在运行。经调阅该站卸油口监控视频历史记录发现,你加油站于2025年3月11日、3月28日、4月3日、4月12日、4月19日在开展卸油作业时全程油罐车与卸油口未使用连接装置连接油气回收装置,同时卸油时人为打开油气回收装置,让储油罐内的油气直排外环境,并使用灭火毯对油气回收装置口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从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 2025年4月23日现场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3日调查取证时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卸油口卸油过程视频5段,证明加油站存在的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23日提取的从江县下江和平加油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平身份证复印件经理石*金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员李*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3.2025423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Q【检】240708(从江县下江和平加油站油气收回检测)复印件、《成品油运输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加油站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4.卸油时间清单、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加油站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情况。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从罚告﹝2025﹞3号)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权,你加油站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从罚告﹝20253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进行裁量,有主动供述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况;积极组织开展自查整改组织培训学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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