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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财政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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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财政局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制表时间:2024年1月29日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在任村干部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2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在任村干部 按村干部每月报酬的10%进行造册,由所在乡镇(街道)考核划定等次后进行发放。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末前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3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正常离任村干部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为1200元;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离任村(社区)干部去世当年,除发放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一年一次 每年底前 《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
4 因户施策到户项目补助 从江县乡村振兴局 实施项目的建档立卡户 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受益名单公示,发县级导入系统,乡镇打款拨付 按申请发放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从江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从江县2017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从扶领通〔2017〕11号)
5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全县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建档立卡“两类人员” 生活补助40元/人/天 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公示后发放 按举办的培训班次发放 培训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 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2022年全省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和突发严重困难劳动力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6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全县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5万元以下小额信贷进行贴息补助 由县农商行代农户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复核,公示后发放。 按季度发放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7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学生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公示后发放 一年两次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 省乡村振兴局   省财政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
8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全省脱贫劳动力(含脱贫不稳定户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 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上(以申   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的脱贫劳动力补助标为500 元/人·年;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下的低收入脱贫劳动   力(以申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补助标准为1000元
/人·年。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年可申报一次。
个人提出申报—村级收集印证—乡镇审核—县级审定发放 按申请发放 从申报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9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到人/到户 (一)应急救助。
1.应急生活救助。一是对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二是对住房未受严重破坏、不需转移安置,但灾后应急期间吃穿用等发生临时困难,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
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对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生活救助阶段结束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
(三)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经审核确认需恢复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制定补助标准。
(四)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为当年冬季到次年春季(12月至次年5月),因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口粮补助每人150元。
1.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乡审。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制定救助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4.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
根据灾情情况发放 根据灾情发生时间发放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黔应急   [2021]25号)
10 “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新生,每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资助。 个人申请、乡镇残联审核、由县残联统一上报州残联、州残联报省残联,由省残联下拨资金。 每年一次 次年3月前 《关于印发〈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黔残联发〔2021〕18号)
11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肢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每人一年260元。 个人申请、乡镇残联审核、由县残联统一上报州残联、州残联报省残联,由省残联下拨资金。 每年一次 当年申请、次年补贴 《贵州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黔财〔2010〕176号)
12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选聘的残疾人专职委员。 每年1400元标准补助 名单有县残联统一上报州残联,州残联审核报省残联,省残联审批下拨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年底前 《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残联〔2010〕148号)
13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当年新办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每人150元。 上级下拨资金,由县残联按照符合条件的新办残疾证人员拨付补贴。 每年一次 每年年底前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04号)
14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户籍农村脱贫户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的子女 1.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
a.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b.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c.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a.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b.免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 (高职)3500元/生﹒年。
1.省内学校:农村脱贫户学生到就读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公示→教育、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到省级教育、扶贫、财政部门核准、公示。
2.省外学校:农村脱贫户学生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县级教育、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到省级教育、扶贫、财政部门核准、公示。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
一次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1.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  
2.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2〕4号)
15 农村厕所革命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新(改)建农户 户均奖励性补助3000元以下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通过验收后发放 全年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2]8号)
16 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耕地不能撂荒,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48.45元/亩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方案通知。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完成村级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并于完成乡级公示,反馈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不定时 2024年12月前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201号)
17 耕地地力补贴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标贴标准:按上级下达文件执行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上报及村级公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基础数据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和乡级公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基础数据审核,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发放清册,由县财政局通过惠农“一卡(折)通”“对公账户”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 不定时 2024年12月前 省级下达资金文件
18 农机购置补贴 农机具购机者 农机购置补贴补助标准:农机购置补助按规定实行定额补助(附件: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2021—2023补贴标准))。补助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如: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助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助限额不超过60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助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购机者购买农机具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按申请发放 受理后35个工作日 黔东南农发[2021]29号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   黔东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19 慰问经费 从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类优抚对象、驻地官兵、边海防慰问、军休干部、军转干部、现役军人 1.八一、春节慰问优抚对象1700人*300元*2次=1020000元;2.武装部22000*2=44000,消防、武警中队13000元*4次=42000元;3.慰问发生重大变故优抚对象家庭80000元;4.县级领导慰问优抚对象、军休干部及复员军人100人*500元*2次=100000元;5.每年边海防慰问 乡镇上报名单经县级审批后发放 八一、春节 节前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贵州省双拥模范城(县)考核评比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3号)
20 2024年优抚对象医保经费 各类优抚对象 1.医疗保险380元*1500人=57万元;
2、住院医疗费补助500元*1500人=75万元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乡家庭生活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00%。
4.在乡家庭生活困难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为80%。
5.在乡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为60%。
乡镇上报名单经县级审批后发放 保险一年一次,其他的不限次数 不限每年1月1日前;其他的上报材料财政审批后 《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3】2号
21 各类重点优抚对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各类优抚对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1.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按照每服役1年义务兵每人每月给于57元补助(2023年8月份每服役一年义务兵从原来的54元提到61元,2023年9月至2024年7月每服役一年义务兵从原来的54元提到57元,以此补足提标的资金,2.参战退役人员840元/月。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87.5元/月。4.在乡复员军人2627元/月。5.病故军人遗属2562元/月。6、伤残军人按照不同伤残等级、性质指定的补助金额 乡镇上报名单经县级审批后发放 每月 每月23日前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18号
22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卫健局 计生“两户” 每年/每人1200元 村、乡、县公示--申请 一次 每年9-10月份 黔人口发〔2011〕27号
23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 计生“两户” 每年/每人12720元 村、乡、县公示--申请 一次 每年9-10月份 黔卫计发〔2018〕11号《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24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计生“两户” 每年/每人3120元 村、乡、县公示--申请 一次 每年9-10月份 财社〔2018〕22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25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计生“两户” 每年/每人300元 村、乡、县公示--申请 一次 每年9-10月份 黔党发〔2011〕17号
26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名单 计生“两户” 每年/每人1200元 村、乡、县公示--申请 一次 每年9-10月份 黔人口发〔2011〕27号
27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州养老保障金  计生“两户” 每年/每人960元起每年递增120元 村、乡、县公示--申请 一次 每年9-10月份 州人领发〔2009〕6号
28 农村计划生育伤葬补助金 计生“两户” 每年/每人2000元 村、乡、县公示--申请 一次 每年9-10月份 州人领发〔2009〕6号
29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月保健费 计生“两户” 每年/每人120元 村、乡、县公示--申请 一次 每年9-10月份 从党发〔2012〕18号<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
30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计生“两户” 每年/每人40元 村、乡、县公示--申请 一次 每年9-10月份 黔党发〔2011〕17号
31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计生“两户” 每年/每人780元 村、乡、县公示--申请 一次 每年9-10月份 黔党发〔2011〕17号
3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每年/每人4800元 村、乡、县公示--申请 一次 每年11-12月份 黔卫健函〔2023〕120号
33 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
贵州省
民政厅
到户 中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
2023年从江县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713元/人/月。
乡镇上报,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中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2〕38号)
贵州:《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
34 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
到户 中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
2023年从江县低保平均保障标准6072元/人/年。
乡镇上报,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中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2〕38号)
贵州:《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
35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
供养基本生活费
到户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地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省级财政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保障标准938元/人/月。 乡镇上报,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中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88号)
贵州:黔党办发[2021]6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6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到人 2023年社会散居孤儿1300元/人/月。 乡镇上报,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中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贵州:《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
37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到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贵州:2023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乡镇上报,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中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贵州:《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6号)
38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
老职工救济费
到人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补助标准450元/人/月。 乡镇上报,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关于下达2021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州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州财社【2021】94号)
39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到人 2023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人/月。 乡镇上报,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中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贵州:《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
40 孤儿助学金 到人 孤儿助学金标准10000元/人/年。 乡镇上报,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41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到人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6号)规定百岁老人补贴标准300元/人/月。 乡镇上报,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6号)
42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脱贫家庭子女 (一)中职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1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2免教科书费400元/生·年。3免住宿费500元/生·年。(二)普通高校本专科:1.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2免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在省内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受理。在省外学校(除技工学校外)就读的贫困学生,由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受理。在省外技工院校就读的贫困学生,资助由人社部门受理。 一学年一次 每年10月30日前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7〕92号
43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贵州省水利厅 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 按每人每年10000元核算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专款-黔财农(2023)32号下达2023年第三批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库安全与运行及除险加固专项资金)
44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省、州、县共青团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志愿者每人每月2200元,根据服务县艰苦地区类型不同每月发放0-365元不等的艰苦地区补贴,志愿者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第十三个月生活补贴1519元,交通补贴按平均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划拨(各县项目办应根据志愿者服务地距离家庭住址的里程数制定合理公平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地实施),新到岗志愿者服务满6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志愿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部门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青联发【2021】14号关于做好2021年大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45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后期扶持人口直补项目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大中型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后县级核实、申报后扶人口,州级审核上报省局,省级下达资金文件,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按季度或每年一次性发放 11月底前 《省财政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提前下达 2023年度第一批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预算的通知》(黔财农〔2022〕199号)《省财政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下达   2023 年度第四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预算的通知》(黔财农〔2023〕113号)
46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后期扶持人口素质提升项目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及子女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   4000 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 3000;
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 45%进行补贴。
大中型水库确认后期扶持人口后,属于后扶人口填写补贴申请表附带申请资料及发票,先由村审,后乡镇审核,再到县级部门审核,上报州级,省级下达资金文件,县级每年纳入预算,移民实施部门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一次性发放 11月底前 《省财政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下达 2022年度第一批省级库区基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农〔2022〕124号)
《省财政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下达 2022 年度第二批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22〕236号) 
47 住房租赁补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外来务工及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县城区域租房居住人群 租赁补贴根据申请家庭人数,补助人数不高于3人(8元/平方米,人居每月补助15平方米)8元/平方米。 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不动产、民政、交警、工商、公积金、和所在乡镇审核公示,交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底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黔东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建通(2016)274   号)、《黔东南州2022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安居办通〔2022〕2号、从府办函〔2022〕89号从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及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8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户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的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执行;农村一般户根据县政府自行确定,参照历年补助标准D级危房每户1.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0.5万元。 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定期发放 按照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一次性补助 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23〕207号)
49 从江县2020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 贵州省林业局 退耕农户 1600元/亩,(分三次兑现,第一年9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经乡镇验收合格上报验收材料,县退耕办根据乡镇上交资金公示表拟文兑现,将发放名单上传涉农系统,报财政局审核兑现 一年一次 每年底前 黔财建[2020]332号
黔财建[2020]311号
黔财资环〔2020〕2号
黔财资环[2021]82号等
50 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林权权利所有者 16元/亩 乡镇提交兑现账户、县林业局造册、县财政局拨款支付 一年一次 每年底前 黔财资环〔2021〕97号、黔财资环〔2022〕23号、黔财资环〔2022〕41号、黔财资环(2020)6号、黔财资环(2020)23号、州财建(2021)38号、黔东南财建(2022)61号等
51 天然林管护补助 林管员 4000元/人/月(未扣社保医保) 县林业局造册、县财政局拨款支付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财资环(2021)96号、黔财资环(2022)42号
52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生态护林员 10000元/人•年 乡镇提交兑现账户、县林业局造册、县财政局拨款支付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黔府办函   〔2017〕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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