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部门乡镇街道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字号:

为切实加强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规范化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项目向开发区有序集聚,为我县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发展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示范区(开发区)拟草了《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及社会公众可在202331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书面形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来函请寄: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从江县洛香镇孵化基地办公楼7楼

  箱:386878219@QQ.com

联系人:王兴智    联系电话:151-8574-2467

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

(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日


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标准厂房管理,提高标准厂房利用率,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示范区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示范区规划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示范区授权委托贵州洛贯城乡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对其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示范区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租金、水电费、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入驻企业是指已与从江县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并与城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准入条件

 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节能、低碳、环保、高新产业的有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属于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加工行业领域的,优先租用标准厂房。

(二)依法在从江县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纳入税收统计范围。

(三)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废水、废气及其他废弃物须达标排放,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入驻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相关事宜以与从江县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为准,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及时与城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年产值不低于4500/㎡

)遵纪守法,服从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相关证照手续齐全、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积极配合各单位(部门)有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入驻程序

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以下入驻程序:

(一)示范区招商引资局负责协助入驻企业实地考察,确定厂房预选址,提供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行业类别等信息,草拟《项目投资合同》及时组织行业和要素部门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组织开展招商引资项目事前评估流程,征求部门意见。

(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示范区主任办公会审定同意的招商引资项目,县投资促进局或示范区招商引资局应及时组织签约。签约后示范区招商引资局将《项目投资合同》复印件给示范区经济发展局、示范区企业服务局、示范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备

《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示范区招商引资局要督促入驻企业及时与城乡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

第四章租赁期限、费用及优惠奖励政策

第七条标准厂房租赁协议首次签订为3年期限,之后以3年为一周期实行续签。

第八条标准厂房租金第一层按6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5 元/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4元/平方米·月计收,第四层及以上按3元/平方米·月计收。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水、电及相关税费以当地部门的政策规定据实征收。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实行按季度缴纳,租赁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付3个月租金

第九条驻企业与城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时,一次性缴纳厂房租赁保证金,标准为5/平方米。租赁期满入驻企业不再续租,由城乡公司会同示范区企业服务局对厂房验房合格后由城乡公司如数退回保证金。

第十条租赁价格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公示后执行。

第十一条示范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县区有关部门对标准厂房内入驻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查,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10000元/㎡(含)之间的企业,由城乡公司减免当年一半租金;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0元/㎡(不含)以上的企业,由城乡公司减免当年全部租金。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服从经开区及县有关部门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门前三包”等工作。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所租赁的标准厂房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但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和扩建厂房,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方案须报示范区企业服务局审批,然后报城乡公司备案。

十四 标准厂房的日常维护:

(一)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实施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

1.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2.区域内公共部位(含管网、道路、电梯、路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入驻企业的供水、供电等事宜的接入口城乡公司负责。

3.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租赁期间,标准厂房发生损坏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则上由入驻企业自行组织维修或委托城乡公司实施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但标准厂房的损坏或质量问题非因入驻企业原因导致的,则由城乡公司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三)租赁期满,城乡公司有权收回标准厂房,原入驻企业应如期归还。企业要求续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城乡公司,城乡公司有权就企业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修订,双方协商一致的则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四)《租赁协议》终止后,标准厂房内入驻企业出资增添的设施、装饰如需拆除,须与城乡公司协商,拆除后入驻企业须按城乡公司要求将厂房恢复原状。

十五 入驻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协议》约定的厂房用途。

(二)不得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法建筑和构筑违法设施。

(三)不得自行设置娱乐场所、宿舍、食堂等。

(四)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区内饲养禽畜。

(五)不得在厂房内部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公共部位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六)法律、法规、投资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退出机制

十六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协议》,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一)未在《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装修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6个月不投产的。

(二)连续三年未达到本办法第条第款约定的经济指标的。

(三)停产、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超过3个月的。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

)提前终止《项目投资合同》或者《租赁协议》的。

)《项目投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项目投资合同》执行。

第七章

十七 本办法由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入驻企业的租赁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原《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洛贯管发〔2020〕1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