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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20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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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原因

1

黔(2023)从江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0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行

从江县丙妹镇銮里大道恒丰B区5栋3-502室

证明遗失,申请抵押注销。

公告单位:从江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5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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