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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20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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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原因

1

2016000154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从江县丙妹镇青平路农贸1号楼第二单元4层7号

证明遗失,申请抵押注销。

公告单位:从江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57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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