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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6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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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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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江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江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机构:

现将《从江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江县人民政府

2025117


(此件公开发布)


从江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黔府发〔20248号)、《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黔消〔202031号)、《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黔东南府发〔202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专职消防员和专职消防文员。

二、明确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规划、人员招录调配、管理训练、指挥调度、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等,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政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共同负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县应急局:负责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受理核实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县教育局: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优待等事项;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优待等事项;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景区优待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从江县税务局、县工信商务局:共同负责审核办理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和使用消防车的税费减免等事项;县交通运输局:协助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艇)执行任务时免缴通行费等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一)丙妹镇专职消防队按一级乡镇专职队标准建设;

(二)刚边乡、往洞镇、洛香镇、加勉乡、宰便镇、贯洞镇按二级乡镇专职队标准建设;

(三)谷坪乡、东朗镇、秀塘乡、斗里镇、加榜乡、翠里乡、下江镇、停洞镇、庆云镇、西山镇、高增乡、加鸠镇、丙梅街道按三级乡镇专职队标准建设;

(四)按照“建强边远、建强重点”的原则,辖区内有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重点旅游乡镇、大型工业园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全国历史文化名村、高速公路出入口等,以及“一路三线五区”沿线、州级界沿线的乡镇可在二级乡镇专职队基础上适当提级建设;

(五)因城乡建设发展等因素导致乡镇(街道)属性发生改变的,所辖专职队对应提档升级。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

四、员额编配

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编配计划,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员额编配计划无变化的,沿用上一年度计划数;人员有增减的,按程序重新申报。

(一)政府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1.城市政府专职消防员。

(1)銮里大道消防救援站按不少10/站的标准进行编配;

(2)新组建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增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下达的《组建批复》人员编配数为准,经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

(1)丙妹镇专职消防队按不低于15/队的标准进行编配(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低于10人);

(2)刚边乡、往洞镇、洛香镇、加勉乡、宰便镇、贯洞镇按不低10/队的标准编配(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低于8人);

(3)谷坪乡、东朗镇、秀塘乡、斗里镇、加榜乡、翠里乡、下江镇、停洞镇、庆云镇、西山镇、高增乡、加鸠镇、丙梅街道按照不低8/队的标准编配(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低于6人);

(4)后期如需新增用人员额的,按程序逐级申报。

(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协助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党建政工和财会审计等工作的人员。

1.按不高于10人/队的标准进行编配;

2.因工作任务等原因需增加编制的,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人员录用

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按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具有良好的品行,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4.五官端正,身心健康;

5.因工作任务重,政府专职消防员限招男性,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性别不限,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具备专业特长、消防专业毕业或消防队伍退出的,经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限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招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1.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以及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3.被拘役、拘留的;

4.有吸毒史、酒驾史的;

5.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曾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7.隐瞒既往违法、违纪等事实不报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招录程序、考核办法等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日常管理

(一)岗前培训。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为期30日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计入试用期范畴。

(二)人员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A、B角建设和人才储备,特别是驾驶员、装备技师等关键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由乡镇(街道)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人员调出、退出时应规范装备、财务等工作交接。

(三)日常工作、训练和勤务。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上级规定出台前,执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训练计划和勤务规定。日常工作、训练和勤务期间应按规定规范穿着消防制式服装,规范言行,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四)考核考评。上级出台考核考评办法的,执行上级规定。上级考核考评办法出台前的日常考核考评由乡镇组织实施,年度考核考评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考核考评办法另行下发。考核考评被评定为称职及以下的,不列入年度表彰对象,不享受下年度调动、疗养、学历提升等福利待遇。

七、保障政策

(一)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主要包括建设投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乡镇(街道)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二)薪酬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贵州级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省级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为准)。

1.工资构成。实行岗位级别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具体标准按《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实施;试用期工资标准由负责招录和使用的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明确,期满后按确定的岗位和级别执行相应工资档次标准。

2.保险缴纳。县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优抚优待。试用期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体检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游览、子女入学入托等优待政策;入职满1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疗养、学历提升、保障性住房等优待政策。人员离职后所享受待遇予以取消。

(四)组织建设。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消防救援机构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乡镇(街道)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对入职满1年且政治立场坚定、能力表现突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发展接收进入党(团)组织。

(五)表彰奖励。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入职1的人员纳入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活动安保、灭火救援现场或大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应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休假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年假以及婚假、产假、陪护假、育儿假、丧假等,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其内部程序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请销假由乡镇审批,明确人员代岗;1周以内的事假计入年度休假天数,由乡镇审批;1周以上的事假由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全县备勤力量及时调补。

(七)退出与转岗。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实行严格考核,按员额编配、实际需要进行合同续签。个人原因正常辞职退出的,提30申请;因特殊情况退出的,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职期间考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其工作时间计入消防员工作年限;考取公务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按规定予以办理离职手续;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安排培训后转岗,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政府专职消防员辞职、辞退、退出、退休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相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合同建立与解除

(一)劳务合同建立。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报到参加培训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解除。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视情给予减少奖金、推迟岗位晋级、降低岗位级别等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3.不服从管理、不执行下达的命令或任务,给队伍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5.有既往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统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思想认识,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发展作为重点工作内容谋划,要学懂吃透有关规定政策,充分借鉴学习好经验好做法,立足实际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建全建强我县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二)持续纵深推进,坚持靶向发力。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对照方案要求,积极主动作为,打破信息壁垒,明确专人、细化职责,构建完整体系,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确保县乡一体化推进,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三)严格督导考评,确保成效落地。严格实行全程督导考评机制,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高质量考核内容,对确定的建设任务、发展目标、工作责任要常态化督导,以督促建、以导增效,各有关责任单位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为推动我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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