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促进从江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保持内生发展动力,提振市场信心,进而带动全县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推出如下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购房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在从江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并全部缴清交易契税的,住宅部分按由县人民政府按其所缴纳契税总额的8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非住宅商品房(含车位),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全部缴清交易契税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其所缴契税总额6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
第二条 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本县农村户籍(备注:不含乡镇所在地行政村)进城人员,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住宅,县人民政府按照50元/㎡给予补贴。
第三条 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我县乡镇基层工作人员、县外调进从江县机关企事业干部,在本县购买首套商品住宅,县人民政府按照50元/㎡给予补贴。
第四条 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服役五年以上的现役军人、受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医务工作者、见义勇为英雄家庭、劳模家庭,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住宅,县人民政府按照50元/㎡给予补贴。
(二)完善市场合理供应的政策
第五条 积极争取县级公积金管理部门支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对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将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60万元,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
第六条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积极为其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减轻购房人贷款利息支付压力。
第七条 落实《黔东南州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优化我州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黔东南房联办〔2023〕1号)中关于个人住房套数认定的相关要求。即: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当地县(市)、黔东南高新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并办理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行商贷对冲业务;并且鼓励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由原来的5%调整为3%,实施购房户办证抵押后即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 新出让地块,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全面排查已出让地块项目,未达到净地条件的,加快完成征地拆迁、管线改迁、三通一平等工作,实现净地交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第九条 统筹全县教育资源,根据购房区域,合理优先配置学位,供购进城购房群众子女在全县范围内,凭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网签备案表进行预报名登记,统筹安排就近学校入学。
第十条 全面推广“交房即交证”。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交房即交证”条款,住建、税务、自然资源部门项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互联互通,逐步推行“交房即办证”,实现商品房交付购房人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一条 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规范为:地上规划层数7层(含)以下的,施工进度完成地上3层;地上规划层数8至12 层(含)的,施工进度完成地上6层;地上规划层数12层以上的,施工进度完成地上8层。
第十二条 多元化盘活非住宅存量。加快盘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允许按程序申请调整性质用于住宅或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用途开发建设,促进非住宅去库存。鼓励已建成的非住宅商品住宅改造为住宅、公寓,租赁住房等用途,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部门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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