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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东南环从责改〔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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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从江县木星机制炭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胡昌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3MAD2H0AN7D

地址/住址:从江县谷坪乡帮土村原铁路废弃厂房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建)杉木油生产线(预烘干工段)一条,已建成并调试,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从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57现场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57制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57调查取证时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资料1部2025年6月13日制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存在的违法事实。2.2025576月13日提取的从江县木星机制炭厂《营业执照》、《从江县木之星机制炭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报告表》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厂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3.2025617提供的《关于从江县木星机制炭厂新增预烘干工段投资总额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厂杉木油生产线(预烘干工段)投资总额。

你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杉木油生产线(预烘干工段)的建设和调试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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