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从江县下江和平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黄永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MA6E4LH59C
地址/住址:从江县下江镇下江村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1日、3月28日、4月3日、4月12日、4月19日在开展卸油作业时全程油罐车与卸油口未使用连接装置连接油气回收装置,同时卸油时人为打开油气回收装置,储油罐内的油气直排外环境,并使用灭火毯对油气回收装置口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从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 2025年4月23日现场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4月23日调查取证时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卸油口卸油过程视频5段,证明你加油站存在的违法事实。2.2025年4月23日提取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当事人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加油站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强培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我局将对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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