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文综罚字〔2025〕002号
当事人:从江县竟成书店二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522633MA6J5BBA4X
负责人:汤进成
住址:从江县丙妹镇三角井路宏鑫逸园旁5号门面
2025年1月6日11时00分至11时48分,从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熊文江(24071321003)、杨丽萍(24071321001)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从江县丙妹镇三角井路宏鑫逸园旁5号门面的从江县竟成书店二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销售《蛇年运程》、《罗家推算通书》等出版物72册,该批出版物无出版物书号,书内含有宣扬迷信、赌博等内容,涉嫌为违禁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当场交付现场负责人汤进成,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
2025年1月9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5年3 月5日对从江县丙妹镇三角井路宏鑫逸园旁5号门面的从江县竟成书店二店业主汤进成进行调查询问,汤进成承认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事实。执法人员提取了该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现场拍照,2025年3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3月10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查明,从江县丙妹镇三角井路宏鑫逸园旁5号门面的从江县竟成书店二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22633MA6J5BBA4X,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为(从)新出发2016字第001号,经营范围为图书期刊零售。经营者,汤进成,身份证号为430522********8813。当事人从游商手中购进该批出版物,分别以不同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该书店共进图书100余册,销售20余册,现剩余图书72册,具体如下:
《蛇年运程》3册、《罗家推算通书》7册、《老皇历》9册、《望星楼正宗通书》15册、《中国民历》2册、《聚宝楼(香港)》2册、《聚宝楼》1册、《出门看好日(中册)》18册、《出门看好日(小册)》3册、《农家历》7册、《出门看好日(大册)》5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编号为(从)文综检(勘)字〔2025〕第00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销售上述出版物的事实。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汤进成)1份,证明从江县丙妹镇三角井路宏鑫逸园旁5号门面的从江县竟成书店二店违规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从)文综保字〔2025〕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从)文综清字〔2025〕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从)文综保告字〔2025〕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
证据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经营业主汤进成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证明当事人为一般个体工商户,取得出版物发行合法经营资格,被处罚主体明确。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确认当事人违规发行违禁出版物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宣扬邪教、迷信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及第四十条第一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之规定对你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禁出版物72册;
(二)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南路25号从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三楼
联 系 人:熊文江、杨丽萍
联系电话:0855-6418497
从江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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