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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林业局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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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明、王斌、梁正高代表

提出的《关于把月亮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商品林列入生态补偿范围的建议》已收悉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们提出的把自然保护区内商品林列入生态补偿,当前国家和省林业部门尚未制定有相关政策,尚未能对自然保护区内商品林进行补偿。自然保护区内天然商品林在签定停伐协议后,按照规定给予管护补助。

二、划定为公益林可以得到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当前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是15.75/亩。但划定为公益林必须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区域符合自愿纳入且签订协议。在今后国家和省林业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林调整工作中,我局拟将自然保护区内符合公益林建设规定的商品林优先纳入公益林管理,并组织林农按照公益林划定程序进行申请,待公益林调整成果得到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批复后,按照规定兑现公益林森林生态补偿。

三、对因为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低,不愿纳入公益林管理的商品林,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林业部门相关政策执行。根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规定,贵州省林业厅2018年印发《贵州省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试点工作方案》,确定2018年至2020年在毕节市的七星关区、纳雍、织金县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开展人工商品林赎买试点,重点是赎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江河源头、两岸等国家一级公益林区的人工商品林。我县当前没有列入实施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试点县,尚未开展人工商品林赎买工作。待国家和省林业部门出台自然保护区人工商品林赎买政策,我们将及时启动实施,解决村民饿肚子守金山银山问题,进一步推进生态美、百姓富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从江县林业局    

20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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