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解读的范围。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应及时通过相应载体发布解读。各单位出台的重要文件,均应通过相应载体发布解读。
第二条 解读的形式。政策解读可通过主要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第三条 解读的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重大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组织起草解读方案。
(二)解读方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审签。对需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会议审议。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单位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同步将解读材料提交县大数据中心公开发布,若因特殊情况需对解读材料进行完善的,最晚应在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材料。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经县司法局审查。
第四条 解读的队伍。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解疑释惑,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五条 解读的职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第一责任人”,对政策出台背景、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后续工作考虑等进行深入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避免误解误读。
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解读材料的审核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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