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生态环境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协调组织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经县政府授权,对县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配合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贯彻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贯彻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按职责监督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改变对野生动物的危害并依法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贯彻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措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承担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贯彻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的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贯彻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措施,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受州生态环境局的委托,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开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的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内设机构:
(一)县环委办(县整改办)。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统筹协调调度;负责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文件、报告、总结等县级材料的起草,及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会议会务工作;承担县环委办工作职责;承担县整改办工作职责。
(二)综合股(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组织拟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党政文电、档案、印章、机要、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和公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局内部的绩效考评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承担局机关思想政治、组织建设、纪律作风、精神文明、工青妇等方面工作;承担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和理论学习中心组服务工作。
(三)执法一股。负责全县大气、地表水、噪声等方面污染防治监管、执法,承担县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组织拟订轻、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贯彻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及政策的措施,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大气相关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大气、水、噪声、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项目编报工作。
(四)执法二股。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方面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执法,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及出口、固体废物进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执法;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防护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土壤、地下水、固废(危废)管理、自然保护地、核与辐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方面项目编报工作。
(五)执法三股。负责组织起草县域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州局行政审批服务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配合州局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州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综合统筹、谋划、汇总、编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承担县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中央、省、州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六)从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发布;组织实施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现状调查、评估、预警;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从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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