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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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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从江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812日至2022912日。公众可登陆从江县人民政府网查看文稿,提出意见建议,发送至441443177@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从江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从江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从江县学前教育发展,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0年版)》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从江县公办幼儿园成本监审情况,结合从江县实际,制定本调价方案。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

我县已投入使用的公办幼儿园103所,其中城区幼儿园4所,乡镇中心幼儿园19所,村级幼儿园74所,乡镇安置区幼儿园6所。通过等级示范园评估的县级示范幼儿园15所,州级示范幼儿园2所,在园幼儿14160人。2021年保育费收入1219.49万元。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人员695人,年工资支出1401.84万元,月人均工资1680元。各幼儿园自聘人员186人,年工资支出338.48万元,月人均工资1516元。

二、定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点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四)《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五)《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0年版)》;

(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1188号);

三、现行收费标准

各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一类幼儿园400/生・月,省级示范二类幼儿园360/生・月,省级示范三类幼儿园330/生・月;州级示范幼儿园300/生・月县级示范幼儿园200/生・月基本达标幼儿园100/生・月幼教点50/生・月

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

现行收费标准偏低、保育教育成本分担不合理的问题日趋突出,影响了学前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是2014年制定实施的,随着我经济社会的发展,幼儿园办园成本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年来人工成本、物价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办园成本大幅上升,收费标准偏低,财政扶持的办园经费有限,公办幼儿园生存发展受资金不足的困扰日趋明显,部分幼儿园运转较为困难。

与此同时,近两年我教育主管部门也多次呼吁适当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质量提升,满足群众幼有所育需求。

五、定价原则

坚持公益性原则。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性公益事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成本支出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公益性原则制定。

六、拟调整收费方案

(一)保育教育费

单位:元/.

类别

建议调价

省级示范

幼儿园

一类

430

二类

390

三类

360

州级示范幼儿园

330

县级示范幼儿园

230

基本达标园

150

幼教点

80

1.寄宿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为方便家长,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在寒暑假开班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由幼儿园报县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3.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的需求,促进婴幼儿成长,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开设拖班,招收23岁幼儿,托班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200/.月。

(二)取暖费

取暖费可在每年的冬季收取,每年按不超过四个月收取(不足四个月按实际取暖时间收取),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5原收费标准25元,不做调整

(三)伙食费

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在保证幼儿营养的基础上,由幼儿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提出,由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发改、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后执行,并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救助措施

对低收入家庭子女、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幼儿,以及残疾儿童和孤儿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烈士子女入园免收保教费,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园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

八、退费规定

(一)保育教育费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计算并进行退费。

(二)伙食费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的退费。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15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十、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公办幼儿园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单位,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更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1.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

幼儿教育收费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幼儿园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的,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跨学期向幼儿家长收费的;公办幼儿园未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未缴入同级财政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

  1. 影响分析

(一)调整保教费对幼儿园的影响

对幼儿园的影响。一是促进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办园规模,较大程度满足群众入园需求,缓解社会矛盾。二是幼儿园可以按规定补充有一定水平和能力的教师、更新教学设备,配齐配足教学设施和教学玩具,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二)调整保教费对家长的影响

省、示范幼儿园增加30/.生,基本达标示范幼儿园费用增加50/.生,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从江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474,家长的每月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占可支配收入的0.08%0.13%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16元,家长的每月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占可支配收入的0.24%0.40%

执行时间

保教费收费标准拟从  年 日起执行。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从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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