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部门乡镇街道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从江县关于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认定的公告
字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和实施“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要求,将我县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后认定的6未治理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请社会各界监督。公告所列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包括:①由企业履行治理恢复责任的政策性关闭矿山;②由企业或个人履行治理恢复责任的有主废弃矿山。公告所列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恢复责任由责任主体承担,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从江县自然资源局,反馈材料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从江县自然资源局

监督电话6419042

箱:529577490@QQ.com

附件:从江县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公告列表.xlsx



从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