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和实施“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要求,现将我县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后认定的6个未治理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请社会各界监督。公告所列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包括:①由企业履行治理恢复责任的政策性关闭矿山;②由企业或个人履行治理恢复责任的有主废弃矿山。公告所列矿山的生态修复治理恢复责任由责任主体承担,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从江县自然资源局,反馈材料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从江县自然资源局
监督电话:6419042
邮箱:529577490@QQ.com
从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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